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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58: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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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345号

1990-04-04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据广州、湛江分局反映,在对外国石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进行税务审计时,发现有些外国公司除雇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外,还从合同区联合账簿(中)以雇员个人名义提取列支其他款项,对此种情况是否应当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名义从合同区联合账簿中列支的下列款项,可选择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并计入其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不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也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
  1.外国公司根据其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向其本国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2.外国公司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为雇员个人提取支付的储蓄金(亦称理财计划或储蓄计划);
  3.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或雇员家属名义提取的集体人寿保险金。
  二、外国公司为其来华工作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外国公司福利制度统一规定的,且数额合理,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64 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09年1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包括:
  (一)宾馆、酒店等旅游业项目;
  (二)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项目;
  (三)歌舞厅、溜冰场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四)洗车、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项目;
  (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
  (六)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饮食娱乐服务业的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建设、文化、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
  第八条 严格控制在居民住宅楼、商住两用楼、学校、医院、机关等环境敏感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及废水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
  第九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第十条 饮食服务业项目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专用烟道和安装经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排放污水应当采取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污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排水管网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无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排放、倾倒含污染物的废水。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三条 摄影扩印服务业产生的废显影液、定影液等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洗染服务业产生的残渣、废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需要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试营业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其中,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在10日内完成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九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其所排放的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办并造成环境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未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或者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征收排污费或者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
  (四)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在1980年内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在1980年内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3月10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规定,1980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如果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1980年内,可以由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长办案期限。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这个建议,决定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1980年内我省可再延长一个月。
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1980年内我省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再延长半个月。
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1980年内我省可再延长半个月。
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1980年内我省可再延长半个月。



198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