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日本学术振兴会学术交流备忘录
中国社会科学院 日本学术振兴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日本学术振兴会学术交流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19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日本学术振兴会(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科研人员的学术交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一、双方本着平等原则,努力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全部领域的两国科研人员之间的交流。
二、双方为实施本备忘录,同意负担必要的经费及承办联系和调整工作。
第二条 双方互派科学研究人员的目的在于:加强两国科研人员的联系,进行研究成果和情报等的交换活动,以及在对方国家从事学术研究。
第三条 科研人员的交往,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类,人数和时间分别为:
一、短期:每年不得超过三百六十人日
二、长期:每年不得超过二十人月
第四条
一、双方各自选定派出的研究人员,派遣一方每年可向接受一方提出两次申请,并提供派出人员的有关情况。
二、接受一方收到派遣一方的申请后,应于两个月内向派遣一方做出答复。
三、派遣一方至少在派遣的科研人员启程两周前,将所乘航班、抵达时间和地点等必要的情报通知接受一方。
第五条 依据本备忘录互派的科研人员的费用,按下列方法负担:
一、派遣一方负担两国首都之间的往返机票费;
二、接受一方负担在本国内的食、宿、交通和研究的公杂费。需要医疗时,根据接受一方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双方对于举办学术讨论会、共同研究的实施和学术情报的交换,同意另行协商。
第七条 实施本备忘录过程中,双方就第三条的执行方法、第五条的经费负担,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
一、本备忘录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二、本备忘录如在期满前一年,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时,则将自动延长三年。
三、本备忘录终止时,正在执行中的计划应继续执行完毕。
四、本备忘录经双方协商,可随时进行修改。
本备忘录于一九八0年六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日本学术振兴会理事长
宦 乡 天 城 勋
(签字) (签字)
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 〔2003〕46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增加资金投入,实现五年翻番的跨越式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以外客商在市本级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均可实行全程代理服务。
第三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招商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工作。在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增设投资服务科,专人专职为客商开展全程代理服务。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1、负责代理投资项目的立项、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红线图、施工许可证、劳动用工、消防、环保等有关事项的审批、登记、缴费、办证等;
2、负责协调处理投资项目办理乃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3、负责督查有关部门为投资项目开展优质服务;
4、负责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四条 市直有关行政审批单位的“一把手”,是项目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全力配合做好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报批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从事项目代理服务工作,按下列程序受理:
1、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投资服务科,向客商列出办理相关手续应准备的申报材料和应缴规费明细清单,并告知客商其它有关事项;
2、由客商向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提供申报材料,提出代理申请,并填写授权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全权代理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3、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按客商授权,向客商开具《项目代理限时办结承诺书》,预收相关规费(办结后多退少补);
4、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按《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宜府发[2003]36号)的规定,责成大厅有关窗口和有关单位,实行并联审批和收费“一单清”。
5、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将代理完毕的证照手续和收费票据,上门移交给客商。同时,向客商发放《终身跟踪服务卡》。
第六条 凡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代理的投资项目,实行限时办结,具体时限为:
1、单项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1个工作日;
2、一般综合性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5个工作日;
3、重大复杂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10个工作日;
4、需省或省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宜府发[2003]36号)的规定,项目代理所涉及的服务单位责任为:
1、市工商局窗口根据申报材料提出联办意见,主持联办单位参加联审会议或联合踏勘,对联办窗口、单位意见汇总,办结审批手续。
2、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外汇、环保、国土、城管、建设、税务、电力、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消防支队、开发区、中介机构等有关联办窗口和单位,要按时派员参加市工商局窗口主持的并联审批会议或联合踏勘,否则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关责任。
3、市工商局窗口负责项目并联审批收费“一单清”。
4、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专人全程做好并联审批的督查协调工作,并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代理项目需要报省或省以上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或省以上部门报送,若需要客商本人参加的,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批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集中组织报批。
第八条 投资项目代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实行优质、规范、廉洁、高效服务,严禁“索、拿、卡、要”,对影响办理时效的,按《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宜发[2002]11号),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九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实行免费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向投资者收取规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代理项目进入生产经营过程,继续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实行专人跟踪,上门服务,排忧解难。为客商颁发“一牌两卡”,杜绝除刑事案件之外的任何检查和收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全程代理工作的重要信息、运作情况、突出成效及问题等,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