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落实防洪防淹井措施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9 14:36: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落实防洪防淹井措施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落实防洪防淹井措施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8月16日至17日,山东省新泰地区两天集中降雨量达205毫米,引发山洪暴发,加之上游东周、金斗、重兴庄三个水库爆满溢洪,导致汶河东都河床冲垮,17日14时30分许,洪水进入西都曾用于煤矿井下水沙充填的沙井,并溃入山东新汶矿业集团华源有限公司(原张庄煤矿)井下。该矿立即组织井下人员撤离。经初步核实,当班下井756人,其中584人已升井,尚有172人被困井下。透水发生后,现场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抢险指挥部,紧急组织武警官兵、水利部门及邻矿职工1000余人进行堵水;山东省政府紧急调集驻泰安部队以及淄博矿业集团、肥城矿业集团的救护大队及大型排水设备驰援。目前河道冲垮口有30余米,溃水量为24000立方米/小时,井下三个生产水平和排水设备全部被淹,失去排水能力。

  接到洪水淹井报告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立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尽一切努力抢救井下被困矿工,科学施救,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要求各地加强防洪防涝防透水措施,严防淹井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已率领有关人员连夜赶赴现场,协助指导开展抢险救援。

  为认真吸取山东省新汶矿业集团华源有限公司“8.17”洪水淹井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和非煤矿山雨季“三防”工作,严防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对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要查清塌陷区、废弃井口等与矿井的联通情况,并针对矿井受水库、河流等威胁情况,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疏导措施;填实废弃井口及井田内采煤和采矿塌陷区;煤系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的要做好基底防漏加固处理,防止地表水倒灌井下。

  二、要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雨季天气形势,加强汛情水害预测预报,对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大雨、暴雨期间要停工撤人,在停雨之后确认隐患已消除才能恢复生产。同时,要加强对井下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矿井排水系统完好可靠,严防淹井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要配备满足抢险救灾需要的各种排水设备、物资和队伍,加强水害事故抢险的演练,确保抢险救灾工作能够及时到位,努力减少矿井水害事故的损失。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八日




浅析“赝品”拍卖的法律问题

(载于安徽律师杂志2002第一期)


一、“赝品”拍卖的历史近日,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和市商业委员会对艺术品拍卖行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一批不合格的拍卖行被停止拍卖业务,占上海艺术品拍卖行总数的40%。这说明有关部门已经相当重视目前拍卖市场上“赝品”大量充斥的不法现象。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对该现象进行简单分析。

(一)赝品充斥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

早有此一说:艺术赝品的交易,赚钱仅次于贩卖军火和毒品。中国艺术品作伪始于何时,尚无准确考证。从已知的文献记载看,至少在春秋时期已经出现,最为猖獗的时期大约有北宋中后期、明代中后期和清代后期。

改革开放后,拍卖这一传统的交易业态在我国重新恢复。艺术品拍卖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达到颠峰。北京的“翰海”,上海的“朵云轩”,分执中国艺术品拍卖之牛耳。那时因市场刚刚开放,赝品在市场所占比重较小,买家多为收藏世家和港台客户,常爆出某件拍品高达千万的成交价、一场拍卖会交易额过亿的新闻,拍卖公司的收入也成倍增长。

既然拍卖业有利可图,故有志者纷纷上马。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0年底,中国拥有各类拍卖公司一千多家,其中艺术品拍卖公司超过一百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百姓也开始涉足艺术品收藏领域。艺术品市场的中介机构(拍卖行)和买方市场日益壮大与数量有限的艺术品形成强烈反差。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许多不法分子开始仿制名家作品并流入市场。数年后,艺术品市场已是赝品横行,在大量假、伪作品的充斥下,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景气程度逐年江河日下。

(二)赝品与拍卖行

中国艺术品主要分绘画、书法、陶瓷、家具、杂件等几类。目前市场上数量最多,金额最大的赝品主要集中在古今名家书画、唐三彩和唐以后的中国瓷器、明清家具和玉石雕刻等方面。

早先,赝品是不登拍卖行的大雅之堂的。翰海和朵云轩等公司本身就拥有诸多鉴赏名家,再聘请一些老法师把关,九十年代初的拍卖会上鲜有假伪艺术品。赝品多是在黑市流传或者是骗骗外国人的。那时,虽然在“拍卖规则”中也有不保真伪的免责条款,但竞拍者对拍卖行还是比较放心的。

但随着拍卖行的日益增多,卖方市场出现了僧多粥少的现象。而从某种角度来看,赝品也有一定的市场,当时老百姓买不起真品,往往喜欢购一两幅所谓“名家字画”装点门面。在市场的推动下,一批仿冒水平较高的赝品开始进入拍卖市场。如九十年代中期,上海的一些拍卖行都有月拍,许多赝品均以无价拍卖,业内人士彼此心照不宣。

当时,赝品的成交额每年也达数百万元,有一件仿齐白石的“瓜果图”更是拍到了3万元的高价。随着科技的发展,赝品的制造水平明显提高,如果说早先老法师们对于赝品的走眼只是凤毛麟角的话,那么九十年代末期,利用一般手段对于某些高质量的赝品已是真假难辩了。

九五年亚洲金融风暴后,艺术品拍卖市场一蹶不振,拍卖公司陷入低谷。为了生存和追求潜在暴利,更多拍卖公司开始放弃矜持,甚至与造假、售假者内外勾结,经过包装的赝品开始登上年度拍卖会和精品拍卖会的舞台。

二、“赝品”拍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最近,中国各地发生了不少因艺术品拍卖引起的纠纷。2000年6月,上海的吴某在德康拍卖行的拍卖会上买了4把“民国红木太师椅”,事后,他发现椅子是赝品,于是将德康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获得“退一赔一”。德康则辩称,竞拍前,他们已经通告了《拍卖规则》,其中有“竞买人在竞拍前仔细审看拍卖品原件(也可以聘请专家协助鉴定),一旦竞投就表明接受拍品之现状(包括瑕疵)”等内容。拍卖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可吴铁生反驳说,既然声称不保真伪,为何要在拍品介绍中写“民国太师椅”,这不自相矛盾吗?经静安区法院一审认定,德康的《拍卖规则》是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判决德康退货还钱,并赔偿吴某的利息损失。判决后,原被告皆不服上诉。该案近日在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尚未得出终审判决。

同时,在上海卢湾区法院审理的“书画案”中,原告查某认为竞买到的5幅名人画作是赝品,将博达拍卖行告上法庭,要求退货还款。被告博达也以《拍卖规则》、《竞买人须知》等行规为理由辩解。卢湾区法院则认为《拍卖规则》中,博达公司已作出了不作真伪担保的声明,根据《拍卖法》的免责条款,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原告遂上诉到一中院。7月底,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博达并未按《拍卖法》的规定,采取足够引起竞买人注意的方式、作不对拍品承担担保责任的声明。因此,博达的抗辩不能成立。但由于原告查某不能证明该5件拍品是赝品,其诉讼请求由于缺乏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因此对原判予以维持。

可见,两桩性质、情节相似的诉讼,然判决依据的不同导致结果截然不同。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与之有关的法律问题。

(一)拍卖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拍卖是围绕商品买卖为中心的具有商业性质的行为,当事人一切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一定物品所有权、使用权的转让,而这种转让是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因此,拍卖是一种民事行为。拍卖既然是一种民事行为就可由《民法通则》来调正。

拍卖法律关系实质上又是合同关系,它既是委托代理合同;又是买卖合同,因此,除受拍卖的一般规则支配外,亦受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支配。

在目前涉及艺术品拍卖的诸多案件中,有人认为应当适用《合同法》,有人认为应当适用《拍卖法》,也有人认为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实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就拍卖行为来说,应该是适用《拍卖法》。在《拍卖法》没有涉及的情况下,也可同时适用《合同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而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而且已经有《拍卖法》对之进行规范,因此不应当适用《消法》。

前些年,为了规范中国拍卖市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也参照《拍卖法》制定了《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文化艺术品类)》,规范了行业内的一些程序性和实体性的问题。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也可适当参考该这一行业规范。但其如与有关冲突,理应以法律为准。

(二)拍品真伪的认定

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2004〕98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日


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

为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拓展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渠道,充分发挥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机构
(一)市长热线电话是受市长委托,受理人民群众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机构。市长热线电话号码由3129090改为12345。
(二)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市长是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根据工作分工是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的相应责任人,市政府秘书长是其日常工作的责任人。成立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受市长委托,负责处理市长热线电话日常工作,代表市政府领导受理群众来电,24小时开展工作。  
(三)组建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结合各部门职能,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成员单位是:
怀远县人民政府,五河县人民政府,固镇县人民政府,龙子湖区人民政府,蚌山区人民政府,禹会区人民政府,淮上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新城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市信访局、经贸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交通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文化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物价局、规划局、行政执法局、粮食局、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蚌埠供电公司、省电信蚌埠分公司、蚌埠火车站、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公安巡警支队、120急救中心、环境监察支队、供水有限公司、公交总公司、新奥燃气公司、消费者协会、蚌埠日报社、蚌埠电视台、蚌埠人民广播电台。
今后将根据部门职能变化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
(四)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成员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一位领导具体分管,确定一个科室直接负责,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承担热线电话工作任务。要设立热线值班电话,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专人值班。网络成员单位的热线值班电话可以是已有的特服号码,但必须赋予其值班职能。各网络成员单位值班室一律不得以传达室、保卫室或下级单位值班室代替。
(五)市长热线电话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基本行政法律法规,熟悉政府或部门(单位)的主要业务工作,政策水平比较高;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各网络成员单位要在政治、工作、生活上关心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为做好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工作职责
(六)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负责受理群众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公务员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受理群众反映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受理群众对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群众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做好领导批示的转办、督办、反馈工作;负责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的督促、 检查、协调、指导、考核等工作;维护并运作好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办理省政府热线电话办公室转交的热线电话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各成员单位负责受理群众咨询、求助和对本部门(单位)的批评、意见及建议,直接办理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的事项,可转交其他单位处理;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应主动与所涉及单位协商处理,协商未果的可上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负责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事项的办理、反馈工作。配合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做好影响面大,具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查办工作。配合主要承办单位做好涉及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的办理工作。
涉及党委、人大、政协、部队、法院、检察院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以及有关意见、批评和建议,建议来电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人民来信来访转交信访部门处理。
三、工作原则
(八)群众第一原则。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
(九)求真务实原则。处理问题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效率。凡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条件暂不具备或暂时解决有困难的问题,要积极督促有关部门争取早日解决;超过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向投诉人解释清楚,取得群众理解。
(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各级各部门对市长热线电话反映属于职权处理范围内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负责地进行办理;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要在采取措施处理的同时向上级报告;对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工作,应按职责办理,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上交矛盾。
四、工作程序
(十一)受理。工作人员在《市长热线电话登记簿》上准确记录来电人姓名、单位或地址、联系电话、来电时间和内容,并进行分类。
(十二)办理。根据受话内容和性质,办理形式分为:
  直办,对有关咨询和查问,工作人员予以直接答复;
  交办,对一般问题,及时交网络成员单位或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
  呈办,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涉及多个部门、难度较大的问题, 工作人员整理后以《市长热线电话专报》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按批示及时交有关责任单位办理;
  (十三)反馈。及时督促有关承办单位按办理期限将办理结果向来电人反馈。对于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要跟踪催办,并及时向群众反馈。
(十四)归档。归档范围包括:《市长热线电话登记簿》、《市长热线电话交办单》、领导批示件、反馈件,《市长热线电话专报》、《市长热线电话动态》、《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简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
五、工作要求
  (十五)文明受话。坚持首问负责制,全面推行文明服务用语,杜绝服务忌语。受理群众来电接话及时、态度和蔼、解释耐心。
  (十六)认真办理。快办、实办、办好各类来电,限时反馈办理情况,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十七)接受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主动改进工作。对群众不满意的办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机制
(十八)联动机制。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为龙头,以各网络成员单位为骨干,上下相通,协调联动。市政府办公室为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的管理机关,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为工作网络的协调中枢。各网络成员单位为网络工作的责任保证和执行处置机构,必须保证值班人员准时上岗,保证通信畅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如社会公共安全、社会治安、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由110 社会联动服务网络受理;对其他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单位)的,由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协调并明确主办单位办理,或牵头办理;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或涉及多个部门、难度较大的问题, 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按批示及时转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服从联动工作安排,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有关单位要对城市建设与管理、城市环境保护等问题制定专项联动方案。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与蚌埠日报社、蚌埠电视台、蚌埠广播电台实行宣传联动,定期把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情况和群众反映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通过各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各新闻单位定期整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汇总,对办理难度较大、牵涉面广的问题,可转交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办理。
(十九)督办反馈机制。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电话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来电人反馈办理结果; 书面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7 个工作日内向来电人反馈办理结果,同时电话报告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重大复杂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阶段性的办理情况反馈给来电人,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备案。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紧急事项的办理,要随时反馈。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要加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督办,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对市政府领导批示和群众反映的重要事项,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要定期向批示人和来电人反馈办理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 事事有回音”。
(二十)分析报告机制。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每周编印《市长热线电话动态》,对来电进行归纳整理,刊载群众反映热点问题、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每月进行受话情况的综合分析,编印《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简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数量、内容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归纳,通报网络成员单位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交流网络成员单位工作经验。
(二十一)考核奖惩机制
   市长热线电话网络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和考核。考核对象为市长热线电话各承办部门(单位)、所有网络成员单位及承办人员。考核内容是:
  1、领导重视方面。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主要负责人经常检查了解热线电话办理工作情况,参与研究和处理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分管领导定期听取办话工作汇报,参与重要电话的办理和督查,主动与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衔接,定期了解基层对本部门(单位)办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基础建设方面。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承办科室,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明确至少1名以上专(兼)职办话人员,遇有调整及时上报备案;有较完善的热线电话实施办法(办理制度、意见);办话工作台帐、资料齐全;按时报送办话情况月报表;积极向《市长热线电话动态》、《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简报》报送办理工作先进经验或典型事例;及时将本部门(单位)出台的政策、信息报送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对电话反映较多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3、办理工作方面。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各网络成员单位热线电话保证24小时运转。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电话记录,不得不记、漏记或错记。认真受理自接电话,无论能否解决的事项,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来电人反馈,反馈率要达到100%。对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事项要作专门登记,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紧急事项当日处理当日反馈,一般事项3个工作日内反馈,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将具体情况和办理进度及时反馈给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
  (二十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建立本地区热线电话网络和工作规则。
(二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