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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3:45: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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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6〕209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本级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二日

金华市本级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统一许可制度

第一条 建立统一的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办理、集中办理,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
第二条 凡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办事窗口统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具备条件的,办事窗口应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凡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的部门(单位),其所属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应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做到许可事项、实质性程序与环节、审批人、网络线、政务公开“五到位”。
第四条 凡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应对办事窗口进行书面授权,切实执行行政审批“一审一核”制。

第二章 并联审批制度

第五条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办理的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制度,以牵头部门(单位)为主办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为协办部门(单位)。
并联审批采取“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方式,主办部门(单位)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答询工作,协办部门(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主办部门(单位)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并联审批事项要严格遵守一个窗口对外的规定,部门(单位)之间通过公文传递、会签、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确需现场踏勘的,按照《金华市本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联合现场踏勘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06〕7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限时办结承诺制度

第八条 各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应对所属行政许可事项作出限时办结的承诺。限时办结承诺期限是指市本级行政许可部门(单位)自受理行政许可事项之日起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所需的工作期限(扣除法定节假日)。
第九条 限时办结承诺期限由各行政许可部门(单位)依照第十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按分类管理的原则确定,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公布。
第十条 对不需实质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形式条件符合即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简易许可事项,应在受理后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不需现场踏勘的一般许可事项,承诺期限不超出5个工作日;需现场踏勘的,承诺期限不超出7个工作日。
对需经集体讨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重要许可事项,承诺期限不超出10个工作日。
对并联审批事项,主办部门(单位)承诺总期限不超出20个工作日,协办部门(单位)要在对外承诺期限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确保主办部门(单位)在承诺的总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部门(单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所指的承诺期限内,但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个别许可环节复杂,或法律、法规对时限有特殊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承诺期限不得超出法定期限。
第十一条 颁发许可证、照或文件所需期限不在办结承诺期限内的,应书面告知所需期限,所需期限不得超出法定期限。
第十二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延期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必须制作延期通知书,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
延长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限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四条 因超出承诺期限或缺席并联审批联席会议、联合踏勘行为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相应的超时或缺席部门(单位)承担。

第四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具体承办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追究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
(一)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单位)不按规定设立行政许可办事窗口的;
(二)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办事窗口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
(三)并联审批和联合现场踏勘的主办和协办部门(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四)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对行政许可事项承诺的办结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五)未按承诺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在延长期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人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
(七)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发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具体承办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对该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由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具体承办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该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追究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
行政许可部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同一考核年度内发生第十五条(三)至(七)项所列情形两次(含)以上的,或者具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部门(单位)本年度不得被评为市政府年度考核先进单位,负有责任的具体承办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领导本年度定期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及登记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规划科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规划科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9号)部署,制定了《2011年规划科技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1年规划科技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规划科技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心任务和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评估总结和“十二五”规划制定、实施工作;努力争取政策支持,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保障能力;着力推动科技兴安,加强安全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创新工作思路,强化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作出更大贡献。

一、认真总结评估“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制定、发布和实施工作

1.做好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评估总结工作。总结各地区“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和五年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印发各地区安全生产“十一五”专项规划实施情况通报和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评估公告。

2.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制定、实施工作。明确“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攻方向、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保障能力。

3.搞好科技、信息化等“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发布工作。

4.建立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定期发布与考核制度,定期公布各地区、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划指标、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编印《全国省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汇编》。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着力解决制约安全生产重大科技问题

5.会同科技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和产、学、研、用安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支撑煤矿等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科技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强安全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围绕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装备,集中优势资源,启动实施一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6.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灾害防治基础理论和技术研究,以及关键技术、装备等的研发;积极争取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关键技术科技攻关项目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立项;推荐一批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国家科技项目;组织做好第五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评审工作。

7.加快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成果转化应用。选择一批高危行业(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实验室,培植一批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与应用的支撑平台;开展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100推、新型实用安全科技产品1000推和安全科技中小型企业100佳的遴选推广活动;会同国家科技部门联合组织召开“大型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现场会”,发挥科技成果示范推动影响和带动作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将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

8.培育发展安全科技产业。制定培育发展安全科技产业实施总体方案,大力培育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产业;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合作,推动安全科技成果孵化园和安全产业园示范工程建设。

9.举办专家在线讲座、安全科普知识竞赛、科技论坛;组织开展2011年“安全科技周”活动,充分利用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推动安全科技进企业、进社区、进基层,深化安全生产科学普及工作。

10.发挥国家安全生产专家作用,完善专家组管理机制,为开展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撑服务,进一步发挥专家在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应对突发事故灾难中的重要作用。

11.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大力推动“金安”一期工程建设和应用;积极开展“金安”工程二期前期工作;组织制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业务信息化建设通用标准;选择并实施企业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安全生产监控的试点工程;研究出台一批利用物联网技术建设安全监控系统的行业标准;结合企业标准化建设,推动高危行业企业加快建设和完善防范事故安全生产物联网监控信息系统。

12.建立和完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等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建立检测检验和矿用产品安标目录管理制度,分期分批公布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检测检验目录、检测项目和检测周期等相关规定,修订《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目录》。制订《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综合评估办法》。研究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制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指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现场评审指南》、《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能力要求》、《钢丝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能力要求》等检测检验规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测检验工作。

13.创新专业服务机构监督机制,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技术支撑作用。发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各环节的作用,加强和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及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服务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信息平台、物证溯源支撑平台。细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强和规范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及时组织专家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单位相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进行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措施。编制、发布2010年度安全评价机构发挥技术支持作用的统计分析报告。

14.开展煤矿企业使用安全标志产品情况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上半年重点组织开展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标产品的专项监督检查;下半年重点开展对阻燃输送胶带和阻燃电缆的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矿用安标产品对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装备保障作用。

三、组织制定安全监管监察保障能力建设规划,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15.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各地区实际,制订《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

16.加快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推进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推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装备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执法效能化。

17.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加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专业中心实验室项目竣工验收和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国家陆地救援平顶山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实施、安全、质量和资金使用。加快推进远程安全监管监察与事故紧急处置系统示范工程建设。

18.积极稳妥地做好2012年部门自身建设项目准备工作。组织实施好2011年煤矿安全监察专项设备补充更新项目。组织、协调做好国家和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项目审批和建设工作。

四、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19.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好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强化政治业务学习,切实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应加拿大税务当局的要求,中国与加拿大税务主管当局代表就中加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中文文本的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发生在缔约国一方的利息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当该利息是:
  (一)在加拿大方面:
  1.支付给加拿大政府;
  2.支付给加拿大银行;
  3.因加拿大出口开发公司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而支付;
  4.支付给加拿大政府拥有并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所一致承认的金融机构;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1.支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2.支付给中国人民银行;
  3.因中国银行或者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CITIC)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而支付;
  4.支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拥有并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所一致承认的金融机构。”
  二、协定文本中“加拿大出口开发公司”的英文名称由“Canadian Export Development Corporation”更改为“Export Development Canada”。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